发布时间:2023-06-06 10:22:23 | 中职招生信息网
2023黑龙江高考文史类和理工类分5个录取批次:提前批次、普通本科第一批次、本科第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艺术类分3个录取批次: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高职(专科)批次。体育类分2个录取批次:本科批次、高职(专科)批次。
(一)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
军队、公安、消防、司法本科高校,部分普通本科高校(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设置2个梯度的高校志愿。招飞本科高校,空飞、海飞设置1个高校志愿,民飞设置2个梯度的高校志愿。
a公安专科院校(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置1个高校志愿。中职招生信息网
b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本科专项计划(国家专项)录取的高校。设置5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二)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的高校
特殊类型招生: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高校。设置1个高校志愿。
A段:重点本科高校及部分普通本科高校重点本科专业。设置10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B段:重点本科高校的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蒙语答卷对换招生、部分中外合作办学和有特殊要求的本科专业,以及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设置1个高校志愿。
(三)本科第二批次录取的高校
A段:普通本科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招生的本科专业(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设置10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B段:普通本科高校的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蒙语答卷对换招生和有特殊要求的本科专业。设置1个高校志愿。
(四)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不含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司法高校招生的专科专业和普通高校招生的航海类和有体检面试等特殊要求的专科专业。设置1个高校志愿。
(五)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的高校
A段:普通本科高校招生的专科专业和高职(专科)高校招生的专科专业。设置10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一)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投出的档案均视为第一志愿。
报考普通文史类和理工类的考生,以考生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作为排序成绩,按排序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位次。
如排序成绩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分为模拟投档和正式投档。
省招考院在正式投档前,进行模拟投档,按高校招生计划数的100%、105%两个比例向招生高校提供生源信息(不含考生姓名、考号和志愿顺序),供高校确定调档比例参考。
招生高校在省招考院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模拟投档情况确定正式投档比例意见,并上传至信息交互平台。
如果高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回复调整投档比例和是否增加招生计划的意见,则按高校原下达的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投档。
(三)对文史类和理工类本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和普通本科第一、二批次B段,省招考院在其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再按调档比例补足缺额。
2023年黑龙江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考生同时具备几项照顾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申报。各类照顾录取政策的条件按以下范围、标准认定。下面整理了2023年黑龙江的照顾录取政策,供考生和家长参考。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烈士子女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户籍在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且学籍在自治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
(3)残疾人民警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6)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